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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家庭教育促进法感悟154句

时间:2023-12-31 08:11:49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海子 点击:

1、(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3、(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4、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5、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第一章 总则

7、为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双减”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8、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9、四是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要深刻认识深化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新特点新任务,高水平编制教育“十四五”规划,推动教育评价改革落地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全方位高水平推进教育对外开放,为高质量发展增活力添动力。

1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1、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12、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13、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4、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5、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16、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7、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8、严格控制作业总量。明确各年级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尽量减少书面作业量,完成时间最多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学校不得布置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19、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20、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1、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2、会议指出,2021年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教育系统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十四五”时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23、(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2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5、(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6、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7、实施公办初中提质强校行动。通过办学条件提升、新名校集团化、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校长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深化、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特色项目培育等八大行动措施,实现全市公办初中办学质量明显提升,更好满足市民对优质初中教育资源的需求。

28、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第六章 经费保障

30、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1、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32、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3、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34、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5、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6、(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37、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8、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9、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40、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测,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和质量。积极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强化教育教学与生产生活、社会实践的联系,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考试管理,改进考试方法,降低考试压力,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

41、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42、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43、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4、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5、第四章 教师

46、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48、第二章 学生

49、强化作业等“五项管理”。推进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落实教育部和省市关于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体质、读物管理(简称“五项管理”)各项要求,列入年度教育督导的重点工程和责任督学首要任务,确保全面落地见效。扎实推进以“减作业、增睡眠,减补习、增运动,减刷题、增实践”(简称“三减三增”)为重点的减负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0、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2、第七章 法律责任

53、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4、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55、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6、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7、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9、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0、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61、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62、年,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课后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家长相应精力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63、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全文?

64、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65、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66、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性侵害、欺凌、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等问题比较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痛点和治理的难点。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侵害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家庭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现就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67、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杭州特色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能够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68、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69、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7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1、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72、第三章 学校

7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74、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5、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六是提升保障能力,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千方百计巩固4%成果,加快推进教育新基建,全面深化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发展打造一个稳固的大后方。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全文】

78、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80、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81、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82、三是打好服务能力跃升攻坚战,推动教育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要把教育看作新发展格局中的优先要素,全面振兴乡村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快推进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终身学习体系,重新书写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函数。

8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84、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85、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6、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87、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是我们依赖的港湾,成为我们每一个人事业奋斗的依托。正所谓“小家庭,大幸福”,赵开福和黄小珍用孝心传承严谨、奉献的家风,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构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成就了他们这朵永不凋零的“家庭幸福之花”。

88、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以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简称教共体)建设为主抓手,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下沉,缩小城乡教育差距。2021年新增融合型、共建型城乡教共体学校(校区)175家,教共体覆盖所有乡村学校和60%的镇区学校;到2025年实现乡镇学校教共体全覆盖。

89、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90、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91、二、重点任务

92、(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93、第八章 附则

9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95、(一)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96、(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9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98、(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9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100、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01、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0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04、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105、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06、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07、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08、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109、年,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成果,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基本消除;作业管理和课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持续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家长相应精力负担。

110、(二)提高作业管理质量

11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12、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持续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育人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发挥教材培根铸魂、启智增慧作用,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抓好中小学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管理,为落实落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更加科学的导向、更为多样的资源、更加灵活的方式。

113、(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114、一、工作目标

11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6、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117、(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118、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19、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0、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12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2、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要求,大力振兴教师教育,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教师地位待遇。

123、一是深入实施“百年行动”,提升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质量。要完善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124、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125、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12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27、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128、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9、(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130、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131、(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132、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33、(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134、深化高中招生改革。规范高中招生秩序,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公民同招,杜绝违规招生;落实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促进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135、(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136、(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137、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138、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139、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40、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并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义务教育学校要做到按课程标准应教尽教,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随意加快教学进度、提高教学难度。

141、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42、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143、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144、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145、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46、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47、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48、目  录

14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50、第五章 教育教学

151、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2、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53、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54、提高作业布置质量。各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年级学科作业统筹;要将作业设计和难度控制纳入学校教研体系,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教师要认真落实作业批改、反馈、讲评、辅导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不得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检查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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