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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125句

时间:2023-04-22 14:55:28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海子 点击:

环评

1、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3、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8、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9、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10、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二是通常企业去工商局年审也要有环评,可以想办法通过工商局查。一般企业建设时做环评书才有公众参与公示,环评登记表和报告表是不需要的,所以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网上公示。

12、(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13、厂区平面图。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1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16、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8、一是网上搜一下看有没有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19、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20、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1、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23、企业做环评需要以下方面的资料:

24、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5、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26、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7、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9、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0、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评

31、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2、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33、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4、(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5、(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36、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37、营业执照复印件。

38、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9、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0、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4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2、(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3、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4、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45、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7、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8、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9、第四章法律责任

50、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1、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2、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3、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4、第十四条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55、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56、有两种途径:

57、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58、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9、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60、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环评

61、三、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62、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63、发改部门的办理备案登记证明。

64、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5、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修改环评,在评审会上一般来说,都要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要根据修改意见来改,再交给建设方,审批,交给环评局。

66、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7、选中一家环评机构签订合同,费用一般视投资额而定。3.环评机构来人查看现场,企业提供环评中所需的一切资料及一切细节(生产工艺流程、所用各种原材料明细及年用量、存储方法、废弃物处理方法、原材料成分等等。另外,有没有噪声、如何解决;有没有工业废水,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气有害气体,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渣,如何处理;各种工业废弃物如何处理等等;)。

68、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69、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7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7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72、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73、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74、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75、一、环评手续办理流程:

76、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77、(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7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9、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0、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81、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2、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3、个人要求查企业环评一般是不允许的,因为企业环评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工艺等资料。但是环保局可以告知你该企业有没有环评手续。

84、交由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

85、土地使用证。

86、第一章总则

87、该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过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估认可证明。

88、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9、(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90、(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环评

91、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一般环评的办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项1.编制工程项目书2.携带工程项目书到所在区经发局申请项目立案(去之前先询问下办理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二、环评1.备案完成后,带着立案资料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估事宜,如只需环评报告表,则企业自主填写即可,基本不产生费用;如果需要制作环评报告书环保局会推荐几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帮助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及环评中的各项工作,选用环评机构即会产生费用。

93、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4、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5、不同行业、规模、地区的环评是不一样的,最好让有相关经验的环评师来写,评审,特指的是环评报告书。

96、(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97、环评报告完成后递交环保部门审批,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98、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99、(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00、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101、(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02、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104、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105、(一)建设项目概况;

106、第五章附则

107、(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108、四邻关系图。

109、整理资料,收集资料时要列好清单,编写环评,主要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110、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111、如果该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你可以举报,环保局就需要现场检查,有无环评手续是第一道检查程序。作为举报人,环保局需要回你查处结果,你可以询问该企业有无环评手续。

11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1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4、(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15、环评报告书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

116、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117、有两种途径:一是网上搜一下看有没有公众参与公示信息;二是通常企业去工商局年审也要有环评,可以想办法通过工商局查。一般企业建设时做环评书才有公众参与公示,环评登记表和报告表是不需要的,所以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网上公示。

118、环评报告审批完成后,项目进行开工建设。

119、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20、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

121、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123、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4、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125、环评认证值得就是项目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批复,并且项目建设完工后通过了环保验收,有验收合格结论。这样该项目叫取得环评认证,一般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批,验收由企业自主验收,有专家意见和结论。